Tommy 碎碎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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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法? 原來我已經違法這麼久了? Part II
post by tommy @ 20 三月, 2007 10:27
事情鬧了幾天, 好像關於 Wii 的處理有了定案, 因為東西是台灣生產的, 所以被認為在出廠時的零件就符合台灣的法規, 所以... 個人允許攜入 (二台以上要扣稅).

不過... 我關心的是, 那其他類似有 Wifi 與 Bluetooth 的產品呢? 好像沒有任何單位提到. 那麼... 我到時攜入這個非台灣生產的 laptop, 上頭也有 wifi 與 bluetooth, 是不是海關高興就可以沒收呢? 還是要跟其他落後國家一樣, 只要繳一些 "規費" 給官員就沒事了呢?

如果這個法律規定在那兒, 是誰來決定要不要實施呢? 依法來看, 海關人員的確可以沒收我的 laptop. 但是, 為什麼同樣的原因, Wii 這東西就不用被沒收? 還是從此之後, 只要個人攜入不超過二台, 任何 wifi 與 bluetooth 設備都不會有被沒收的問題?

執法者與法令的解釋者, 應該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案吧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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